广东省高院发布打击走私犯罪典型案例
近年来,不法分子为牟暴利不断翻新走私手法,呈现“海陆空”立体模式。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批打击走私犯罪典型案例,揭露了通过跨境电商刷单、利用离岛免税政策进行“套代购”、利用无人机架设“飞线”进行空中走私等套路。
套路1
利用跨境电商平台“刷单”
2018年11月至2020年5月,熊某、陈某、向某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制作虚假的订单、物流、支付信息,使其符合跨境电商平台“三单一致”的要求。再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或行邮物品申报进口的护肤品、化妆品等货物,通过多个跨境电商平台零售进口的渠道走私进口逃避正常缴税。经核定,熊某等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税款达2000万余元。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陈某、向某等人违反海关法规,非法走私货物、物品,其行为均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分别对熊某等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两年不等,并判处罚金。该案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表示,近年来,不法分子利用行业监管漏洞实施跨境电商类走私犯罪易发多发。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等六部门发布的《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与海关联网的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及支付、物流企业均应当向海关实时传输施加电子签名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交易、支付、物流电子数据。现实中,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利益,利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费优惠政策,采取伪造“三单”信息的方式,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或行邮物品进口的货物、物品伪装成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货物、物品申报进口,逃避海关监管,给国家造成巨大的税收损失,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予以惩处。
套路2
私用离岛免税“套代购”走私
2020年至2021年,唐某通过多个社交媒体发布海南离岛免税商品的信息招揽客户,整理客户购物清单后招募“水客头”组织“水客”前往海南带货,利用他人离岛免税额度购买免税商品后转售牟利。
经统计,被告人唐某累计套购免税商品375万余元,涉嫌偷逃税款85万余元。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海南离岛免税政策,组织“水客”套购海南免税商品后转售,偷逃应缴税款数额巨大,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判处罚金。
法院表示,离岛免税“套代购”是一种新型走私违法犯罪行为。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海南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规定,已经购买的离岛免税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二次销售。不法分子利用国家对海南离岛免税政策组织“水客”套购免税商品后进行二次销售,严重扰乱海关监管秩序和国家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予以惩处。
套路3
深港边境架设“飞线”空中走私
2020年12月起,余某、林某等人组织人员遥控无人机将绳线固定在两岸较为坚固的树木等锚定点后,形成“飞线”走私通道,由预先安排在香港境内边界处的人员利用电机传动和深港两地的地势差将手机滑运走私入境。
深圳境内的人员接收走私入境的手机后,利用在境内架设的多段“飞线”线缆将货物运至某小区停车场。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余某等人组织人员以上述飞线方式走私手机入境,经海关计核,累计涉嫌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5000万余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余某等人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结合余某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余某等人有期徒刑十年至一年不等,并判处罚金。
法院认为,近年来,不法分子为牟暴利不断翻新走私手法,呈现“海陆空”立体模式。除了传统通过船只从海上、水上走私,通关时隐匿夹带外,还逐渐发展出利用地下通道进行“地下战”式走私,利用界河两岸楼房、树木架设高空飞线,使用无人机、滑轮等新手法。该案被告人即是利用无人机在深港边境区域架设“飞线”进行空中走私。人民法院表示要依法惩处此类走私犯罪行为,警示不法分子不管使用何种犯罪手段牟取利益,都必将受到法律惩处。
■新快报记者 高京 杨喜茵
通讯员 曾洁赟 黄意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