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一男子租了套房子,妻子生了孩子,在里面坐月子,这可把房东气坏了。他们说,他们家很介意这件事,他们辛辛苦苦才买了这一套房,过两年孩子还要在里面结婚,没想到租客竟然在里面坐月子,这怎么行?房子4月15日到期,他们现在让租客一家搬走租客不搬,让租客按照月子中心的标准支付费用,最少给一万元,租客也不愿意付,还和他们大吵大闹,真是岂有此理。
前段时间,房东董先生在朋友圈里,看到租客马先生发了个报喜消息,说媳妇生了个女儿,就有点不安,赶紧给马先生说:“你老婆月子里不能回我们房子里住呀!”
马先生当时表态,他们安排的有月子中心,不会回房子里坐月子。
但是董先生还是有点担心,时不时就到出租房那边看一看,结果真发现马先生他们一家偷偷回来坐月子了,当时就不愿意了,觉得受到了欺骗,认为是马先生是看自己好欺负才这样做,要求他们要么赔钱,要么搬走。
马先生也觉得十分委屈,这房子他早就租了,不能在里面坐月子,是董先生在孩子出生后才说的,他们那边可没这个风俗。而且,当时他们确实也准备在月子中心过,可是后来想想还有个大女儿,总不能让孩子一个人在家吧?没办法才回出租屋住的。最终,经过记者协调,马先生承认有错在先,支付董先生1200元补偿,1600元操作房子的费用。董先生也承诺,等马先生搬走的时候,押金全额退还。
出租房里不能坐月子,这是哪儿的风俗,还真是第一次听说。为了这件事,网友们也是吵翻了天,有网友说:“既然不给人家坐月子,那你干嘛要出租房子,这是借机敲诈!”“收了房租,只要不做违法的事,房东家没权限管!”还有网友说:“既然买房子是为孩子结婚,为什么还要出租出去?”但也有网友表示:“租房有规矩,不能婚丧嫁娶,要遵守这种习俗!”“都提前告知租客了,还故意这样干,就是该骂!”
看来各地的风俗真的不一样,差别还是挺大的。那么,法律上怎么看这件事呢?
一、租客能不能在出租房里坐月子?
什么叫租赁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的规定,就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在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租人的主要义务,是将房屋交付给租客占有、使用,在租赁期间内,保证房屋能够正常居住,租客的主要义务是支付房租。
对于租客在房屋里居住的限制,目前《民法典》只是在第七百零九条里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第七百一十一条里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在这个事件里,房东要求租客要么搬走,要么赔偿他们1万元以上的损失,这实际上是认为租客没有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
但一般来说,房屋是用来居住生活的,在房屋里面坐月子,也在正常居住范围内,并不会危及到房屋的价值,不属于没有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
而当初房东董先生在出租房屋时,也没有与马先生做特别约定,说不能在里面坐月子。
因此,如果没有特殊情况,马先生妻子当然可以在出租屋里坐月子,董先生无权干涉。
二、马先生该赔钱吗?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是可以通过协商一致变更内容的。这个变更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都具有法律效力。
当时董先生提出,不能在房屋里坐月子,马先生如果不同意,表示在租赁期内,妻子有权在出租屋里坐月子,董先生就无权干涉,基于租赁合同,马先生妻子正常在房子里面坐月子,董先生没有理由要求赔偿。
但问题在于,当时马先生表示自己妻子不会在房子里面坐月子,就相当于变更了合同,双方一致约定马先生的妻子不能再房子里坐月子。
现在马先生违背了这个变更后的合同,属于未按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构成违约,就需要赔偿损失了。
因此,最后马先生赔偿2800元也是没办法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