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49号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进行了修正,在公安机关掀起学习热潮的同时,对于各警种的民警来讲,是不是要着重思考一下,这部新修订的规章对自己的办案到底有多大影响,自己的办案程序中会出现哪些新的变化?
本文为法条痴的原创文章,为下部,法条痴接着前文继续阐述。因为个人认识方面的不足,对于文中观点不够正确的地方,还请朋友们批评指正。郑重声明,该文仅用于学习交流,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请勿它用。
……接前文……
(四)《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中关于伤人事故快速处理程序方面的规定。
⑴.《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9条,伤人事故符合下列条件,各方当事人一致书面申请快速处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自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①当事人不涉嫌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的;②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当事人无异议的。第113条,本规定没有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办理程序,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执行。
⑵.《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95条的有关内容,伤人事故符合规定第69条情形的,办案民警要告知当事人可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日内申请快速处理,当事人应共同提交书面申请书,县级以上交管部门决定是否不同意适用该程序并告知。同意适用的,自当事人申请之日起5日内制作事故认定书。调查中发现新的事实或证据可能影响事故认定的,以及当事人死亡、或者涉嫌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的,应当终止快速处理程序,并书面告知,之前已经作出的事故认定要撤销,重新调查处理。
(五)伤人事故快速处理程序和行政行政案件快速办理程序之间的异同。
关于这两个程序之间的异同点,法条痴概略地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有不正确的地方,还请朋友们批评指正。
相同点在于:①都针对的是行政案件;
②都不是简易程序,属于一般程序中的特殊程序;
③使用前都要征得违法嫌疑人(行为人)同意;
④都要求违法事实清楚,接受认错认罚;
⑤都可以依据现有已经调查取得的证据作出相关决定,不再开展后续调查工作,要求是关键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要能够用已经取得的证据作出正确的决定;
⑥在调查过程中都可以简化某些程序、文书,很多程序都是相同的;
⑦发现不适宜快速处理时,都会转为一般程序继续调查处理。
不同点在于:①快速办理程序要求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县局长),快速处理程序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交警大队长)。
②快速办理是行政调查和处罚的综合程序,当事人最终收到的应该是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以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而快速处理则只是事故认定调查程序,当事人最终收到的是事故认定书,属于专业结论性证据,不能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只能被复核。
③快速办理程序最终对违法嫌疑人作出的是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其是否承担行政责任;快速处理程序最终是缩短事故认定书的制作时间,并不决定其是否承担行政责任。
④不适用快速办理程序时会,调查处罚程序会转为行政案件一般程序;但不适用快速处理时,事故认定程序会按一般程序处理,但调查处罚程序则可能转为行政一般程序,或者是刑事调查程序。
⑤不适用快速办理程序主要规定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1条中,主要针对的是相对简单的行政案件;不适用快速处理程序主要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9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95条中,主要针对的是伤人事故。
⑥快速办理程序中行政相对人可能是单方的,也可能是多方的,在程序适用前只需要征得违法嫌疑人的同意即可;而快速处理程序中,事故当事人则可能是两方以上,要求各方当事人一致书面申请。
(六)个人不成熟的观点。新《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修正的主要考虑在于“减负增效、服务实战”,即简化程序、正确有效实施新法和固化改革成果和适应执法实践。
快速办理程序,是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和速裁程序制度的借鉴和创新,该程序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程序的影响,不是很大。对交通民警影响最大的,是在违法处理和事故认定程序中取证调查程序环节上的变化。
它要求交通民警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更多的是要更新和提升执法办案理念,如要多运用现代科技装备器材,电子印章、电子指纹技术、电子监控以及全程录音录像可以代替书面的询问笔录、检查笔录、调解笔录,增加了生物信息采集等;更将国家法治建设的有关要求细化到办案之中,如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等;为提高办案效率,将审核人员的范围进行了扩大,如快速办理中可以由专兼职法制员或者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使用简明扼要的格式询问笔录,将工作证件明确的规定为人民警察证,调查取证辅助程序中的“1警+警辅”的执法模式等。
观点依据:
2011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公安部令第14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公安部公安部令第146号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公安部公安部令第105号令《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公安部法制局孙萍讲解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