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香港AI A人寿保险的底裤扒下来”!
张先生的投保收益人xxx愤怒无比。
据悉,2018年5月11日,张先生在香港AIA人寿签署定期定额人寿保单1000万美金,并按照保险行业相关规则要求,做完保前的健康检查,保单双方都无异议,后续缴交保费及补充资料陆续到位,于当年8月份核准完毕,保单正式生效。
非常不幸的是张先生2019年2月在台湾往生。依照保单事先约定,投保受益人xxx依约兑现保金。
更不幸的是,香港AI A人寿拒不理赔,给出的理由是投保人未告知在台湾追加买了一份终身寿险。
因香港AI A人寿核准迟迟未通过,张先生考虑到风险问题,其后在台湾购买一份保险,并且于当年6月份核准通过生效。
按照购买时间来说,香港是早于台湾,就核准生效而言台湾早于香港。
购买台湾保险前,张先生与台湾人寿保险代理经纪人进行了详细沟通,代理人告知,客户先购买其他保险公司人寿产品,不影响在台湾另买一份保;
购买台湾保险后,张先生与香港人寿保险代理经纪人进行了详细沟通,香港AlA人寿代理人告知,寿险最在意的是既往症要诚实告知,不可以有任何隐瞒,额外加的保险没关系,而且又是写保单之后加的,香港保险主打严进宽出,Al A在台湾也有分公司,张先生台湾购买的保险,不存在隐瞒,所以不用特别告知,也不用作补充说明。
香港AlA代理经纪人回复和台湾保险经纪人所说相符。
张先生及投保受益人见香港、台湾两边保险经纪人业务解释如出一辙,就听取代理人的意见,前后购买两单。其后于2018年7月,张先生一次为更改受益人,一次为既往症的补充,一共做了两次补充说明,两次皆由口头告知AI A代理人办理。香港AI A人寿经过三个多月的核准,2018年8月份通过核准。
购香港保险时,张先生没有购台湾保险,他不可能告知香港AI A人寿一件没有发生的事,属于合情合理;
就算张先生没有在告知购买其他保险,也没有违反保险合约,香港AI A人寿也没有反复询问,也没有告知张先生只许购买香港人寿,否则不予理赔,这些合约里没有明确详细界定,香港AI A人寿自己制定合约,现在公然自打脸,无耻拒绝理赔。
投保受益人xxx与香港人寿保险代理经纪人沟通取证后,香港AI A人寿居然说那是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难道保险金进入代理经纪人个人账户吗?
依据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偿义务;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诚信原则履行义务,保险公司作为特定行业,在保险理赔过程中更应该遵守诚信原则。
保险是一种理财产品,张先生有权购买,并且在买之前反复与香港台湾两地保险代理经纪人咨询后,合法购买地保险产品。2019年2月,他不幸离去,没有一丝违反合约,香港AI A人寿后期毁约,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理赔,并没有一毫正当理由拒赔,已构成违法行为。
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保险人对损失的鉴定、赔偿等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无故拖延,应当承担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所以,不要买香港AI A人寿!
不要买香港AI A人寿!
不要买香港AI A人寿!
血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