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众信在线纠纷解决服务平台收到了多宗关于“某电商平台利用85折优惠购买的数码产品不发货”的投诉,而商家以“系统优惠设置错误”为由,告知消费者无法正常发货,并承诺给予消费者一定的补偿让其取消订单。但消费者表示拒绝:买卖合同成立生效,凭什么以低价买的就不能发货,甚至有消费者认为下单审核通过却不发货,是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以下为消费者具体的投诉详情:
(一)风险自担型
彭先生在某购物平台看到apple产品有搞优惠促销活动,2件8.5折,于是先后下单了2部手机、3双耳机、1个平板,商家审核通过了订单,手机的订单正常发货并签收了,但往后却被告知系统优惠设置错误,价格偏低,无法正常发货。之后还一直拖延不发货。为什么商家自己犯的错误,要由消费者承担?要求商家按照促销价发货。
(二)消费欺诈型
唐先生在某购物平台app上看到apple产品有2件8.5折的优惠,于是下单了,订单审核通过后商家却一直不发货,这是欺诈消费者行为,要求赔偿。
众信平台接到多宗类似投诉后,联系该电商了解情况,其回应:“平台原本设置该优惠活动是针对宠物类产品的,但由于系统设置错误,导致非宠物类的商品也参加了该优惠,一开始没有及时发现系统出错,系统自动发货了小部分订单后,才发现该问题,而此时已经出现上千单了,若正常发货会造成较大损失,因此积极联系用户,告知系统设置出错,给予补偿,希望用户取消订单”。而消费者更偏向于请求商家发货,不想接受补偿方案。目前双方仍在协商沟通中。
那么,该电商是否构成欺诈?
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田方丽律师表示,电商平台因系统技术问题导致的优惠设置错误,是一种疏忽造成的意思表示错误,并非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而恶意营销,不构成欺诈。另外,商家应对其所售商品的发布、标价、优惠促销等尽到审慎的审查及管理义务。“85折优惠价”与商品实际价格之间并未存在明显差距,不属于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继续履行亦不会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故商家不得以“系统优惠设置错误”为由取消订单。如果商家未经与消费者协商一致擅自取消订单,应当退款并赔偿消费者因此产生的损失(如再次购买同类产品价格与85折优惠价之间的差额等)。
众信中心特邀调解员王爱平表示,对此类案件,应不施压,提倡双方友好协商。本案电商经营者利用电商平台,以优惠折扣促销,消费者下单后,电商经营者以系统失误为由不履行义务与法无据。我国《电商法》49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合同法》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107条规定当事人须履行合同义务。但是,排除电商平台故意利用该营销手段吸引消费、流量后再以营销乌龙取消订单的情形来说,商家营利是市场的天然特点,况且网络交易与传统购物模式不同,网络购物存在消费者数量众多、交易速度快的特点,经营者往往是在众多消费者下单后才发现系统设置出错,如果按错的价格履行,经营者可能会遭受巨大损失。因此,不应施压,应给予双方充分的协商沟通环境,对经营者进行一定的“容错”保护,让经营者根据过错程度承担适当的责任。否则不仅会导致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失衡,而且与国家鼓励创业、保护中小企业电商的理念相悖,不利于电子商务市场的健康发展。
对此,众信中心发出消费预警提示。
给消费者的提示:
当遇到以低价特价在电商平台购买到商品后被商家告知标价错误或者优惠设置错误,将给予补偿并请求配合取消订单的情形时,尽量保持宽容和可协商的态度。若协商不成或遇到电商故意利用该营销手段吸引消费、流量后再以营销乌龙取消订单的情形,可向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投诉。如依然不能解决的,可向本平台(https://www.globalodr.com/)发起投诉或调解,也可向商家所在地消协、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投诉举报,同时,消费者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在此提倡大家:不做恶意的“薅羊毛”党,也不容忍商家恶意破坏网络营商市场环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