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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特大疾病救助
一、概念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是指困难居民在享受了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及医疗机构费用减免后,对其核准住院(含特定病种门诊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给予适当比例救助。
二、救助对象类别
※ 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低收入家庭成员;
3、散居孤儿;
4、特困供养人员(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人员)
※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
参加了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的 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连续居 住满3年(以办理本地《广东省居住证》为准)且申请医疗救助前已在本市连续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并足额缴费满3年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申请救助当月起过去一年内在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特定病种门诊医疗),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及家庭资产总值情况符合有关规定的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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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困难帮扶中心慈善救助
一、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分为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和支出型、准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
(一) 收入型贫困型医疗救助对象。参加了本市社会医疗保险,持有由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中山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人员:
1.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 低收入家庭成员。
(二) 支出型、准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
1. 参加了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居民;
2. 自申请之日起算,在本市连续居住满3年(以办理本地《广东省居住证》为准)并参加了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3. 申请医疗救助前已在本市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并足额缴费满3年的非本市户籍人员(过去3年参保期间中断缴费总月数不超过3个月)。
二、救助标准
A. 低保、低收入贫困医疗救助对象救助(帮扶中心自主开展)
(一)一次专项救助
(1)个人负担的小额医疗费用救助
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及市镇两级民政部门医疗救助后,若单次或累计尚未解决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500元以上(含500元)、3000元以下的,自付部分按100%、自费部分按80%救助,每年度救助限额为5万元。
(2) 对自费费用实施救助
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及镇区民政部门医疗救助后,若单次或累计尚未解决的自费费用为3000元或以上,按70%比例给予专项救助,每年度救助限额为10万元。
(二)二次专项救助
经一次专项救助后,救助范围内单次或累计尚未解决的医疗费用(自付+自费)3000元或以上的,按剩余部分80%实施救助,每年度救助限额5万元。
B. 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救助(帮扶中心自主开展)
(一)一次专项救助
依政策获得支出型医疗救助金后,救助范围内剩余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自付+自费)为3000元或以上时,按50%给予专项救助,每年度救助限额10万元。
(二)二次专项救助
经一次专项救助后,救助范围内单次或累计尚未解决的医疗费用(自付+自费)3000元或以上的,按剩余部分80%实施救助,每年度救助限额5万元。
C. 准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救助(自主申请)
符合条件的准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当在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特定病种门诊医疗)发生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3万元以上时,市慈善总会每年度根据财力状况设立专项资金,在专项资金额度内,对救助对象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3万元以上部分给予自付费用70%、自费费用50% 的救助,每年度救助限额5万元。
※ 详细以最新政策原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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