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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四川金象公司”)与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鲁恒升”)之间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案于今年4月获得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经过9年的艰难诉讼,四川金象公司成功击败了华鲁恒升等四被告侵害发明专利权和侵害技术秘密权一案。
在这份判决书中,最高法院认定,华鲁恒升等被诉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应全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计2.18亿元人民币。同时,最高法还要求华鲁恒升等企业立即停止其10万吨/年三聚氰胺项目(一期)的使用侵害,包括专利权的蜜胺生产方法,立即停止销售相关产品,并销毁现存的侵权蜜胺生产系统。
据了解,此案是针对同一工程项目判赔额最高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之一。其中,四川金象公司、北京烨晶公司系专利号为20111008644.9、名称为“节能节资型气相淬冷法蜜胺生产系统及其工艺”的发明专利权利人,四川金象公司亦为采用加压气相淬冷法生产蜜胺的方法及使用该方法的生产系统相关技术秘密权利人。
在此之前,尹某某因泄露商业秘密被判侵犯商业秘密罪。而四川金象公司的发明专利和技术秘密是如何外泄的呢?判决书显示,尹某某曾在四川金象公司、北京烨晶公司出任总工程师,非法持有四川金象公司、北京烨晶公司的全套图纸,明知宁波厚承公司、宁波设计院公司为华鲁恒升公司设计被诉侵权生产系统的前提下,仍将能够实现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设备相关部件图纸和技术资料提供给宁波厚承公司和宁波设计院公司,并到华鲁恒升公司的生产现场帮助解决使用涉案专利方法生产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对华鲁恒升公司的技术人员进行培训。之后,华鲁恒升公司利用此项技术生产产品,并销售。
四川金象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上述知识产权维权诉讼案,自2014年7月至2022年底,历经3次管辖权异议诉讼、5次专利无效行政诉讼、2次专利权属纠纷诉讼等艰难过程,最终赢得了胜利,不仅让四川金象公司获得可观的经济补偿,还让侵权人受到应有惩罚,对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