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2日下午14:28分左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市三月三大道开展巡查工作时发现,林科所宿舍平房前有人未经许可擅自焚烧落叶垃圾,当即,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进行处罚。
当事人吴某某是一名60岁的妇女,当天从老家回来,看到楼道旁有很多落叶和垃圾,就打扫起来,为贪图一时方便,她用打火机焚烧了垃圾,但很快意识到这是不对的行为,她 便立即进屋拿水及时浇灭了火堆,但燃烧时产生的气体还是被大气监测系统监测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同时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要求被处罚人当场写下保证书,保证以后绝不乱焚烧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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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我爱五指山客户端
编辑:刘凡静
监制:钟丽